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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四条规定:“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施行)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用语用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学校地址
温江校区: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666号常用咨询电话
教务管理:028-68790061、68790062